
2021年6月,中共中央、国务院印发《决定》,作出实施一对夫妻可以生育三个子女政策及配套支持措施的重大决策,并将发展普惠托育服务体系作为优化生育政策的配套支持措施之一。这是尊重人口规律、顺应群众期盼、着眼于现代化建设和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战略决策。落实中央决策部署,重在加强生育支持政策,发展普惠托育服务体系,充分体现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对于实现幼有所育目标、促进人口长期均衡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发展普惠托育服务体系,是促进人口均衡发展的必然选择。托育服务事关婴幼儿健康成长,事关千家万户,事关国家和民族的未来。新时代,我国人口发展呈现规模大、增速缓、高龄少子、生育意愿降低等特征,低生育率成为我国人口发展面临的最主要风险。“七普”数据表明,我国家庭户均2.62人,传统家庭抚育方式逐渐力不从心,“照料难”一定程度上成为“不敢生”的主要原因。促进托育服务发展,逐步满足家庭日益迫切的托育服务需求,有助于减轻家庭养育的时间成本和经济压力,缓解群众生育养育焦虑,积极促进性别平等和女性就业;有助于释放生育政策红利、适度提升生育水平、促进人口长期均衡发展。
构建普惠托育服务体系、增加托育服务有效供给,是在发展中保障和改善民生的基础性工程,是贯彻落实全面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强国任务要求的具体体现,对于促进生育政策和相关经济社会政策配套衔接,不断满足人民日益增长的美好生活需要具有重要意义。接下来的一段时期,是即将迎来托育服务需求持续释放的关键时期,必须以满足人民需求为导向精准发力,加快推动普惠托育供给侧结构性改革,加快补齐托育服务的民生短板,切实提高人民群众对普惠托育服务的获得感和满意度。
20世纪中后期以来,随着经济社会的不断发展,妇女受教育水平与就业率持续提升,婚育年龄逐渐提高,生育率水平逐渐降低。在此背景下,各国普遍重视提供普惠公共托育服务,服务对象涵盖所有社会阶层的儿童,为所有家庭创造了一个适宜照料儿童的社会环境,充分满足儿童成长过程中的种种需求。研究表明,有效的公共托育服务供给不仅有助于提升生育水平,还有利于科学开发婴幼儿发展潜能,推动社会性别平等,进一步提升社会发展质量。
精准把握家庭托育需求,不断优化托育服务供给结构。
首先,精准把握家庭托育需求。供给侧结构性改革,最终目的是满足需求,就是要深入研究市场变化,理解现实需求和潜在需求,在解放和发展社会生产力中更好满足人民日益增长的物质文化需要。托育服务的供给侧结构性改革,也应当首先建立在对家庭托育需求的精准把握上,及时调研和预判3岁以下婴幼儿家庭在托育服务类型、年龄、内容、形式、价格、距离等的不同需求与特点,确保托育服务的供给侧与家庭托育的需求侧之间的有效匹配,增强按需供给、有效供给。
其次,统筹规划托育服务供给结构与布局。应根据3岁以下婴幼儿分布和结构变化、现有托育资源服务半径情况,对托育机构建设进行科学测算和按需规划,建立与常住人口规模相适应的婴幼儿托育服务机构规模,科学谋划“十四五”托育服务体系。地方人民政府应将托育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统筹推进,并制定“十四五”托育专项规划或实施方案。建立常态化督查机制,督促专项规划或实施方案的编制和实施,确保新建住宅小区与配套托育服务设施同步规划、同步建设、同步验收、同步交付。
再次,切实守住安全健康底线。严格规范管理托育机构准入。明确托育机构对依法登记、备案承诺、履约服务、质量安全、应急管理、消防安全等承担主体责任。落实政府在制度建设、行业规划、行政执法等方面的监管责任,以托育机构质量安全、从业人员、运营秩序等方面为重点加强常态化监管。鼓励通过成立全国和地方婴幼儿照护(托育)行业协会,凝聚托育机构力量,加强正面宣传引导和社会舆论监督,逐步建立和完善行业自律和社会监督机制。
着力发展就近普惠托育,持续扩大托育服务供给总量。应鼓励各地从实际出发先行先试,探索形成各具特色的普惠托育服务发展模式,持续扩大托育服务资源的供给总量。
一是积极支持普惠托育服务发展。进一步深化探索和完善优惠政策,综合运用规划、土地、住房、财政、投资、融资、人才等支持政策,按托位或收托婴幼儿数量对非营利性机构给予补贴。引导和支持有实力、信誉高的企业发展一批嵌入式、分布式、连锁化、专业化托育机构,扩大服务供给,提供全日托、半日托、计时托、临时托等多样化的普惠托育服务。同时,加大对中小微企业托育机构的扶持政策,通过享有房租减免、物业费补贴,下调用电、用水、用气价格,以及给予税费优惠和金融支持政策,帮助缓解疫情下托育机构的运营压力与实际困难,增强托育机构的信心和积极性。
二是支持用人单位提供福利性托育服务,解决本单位职工子女托育问题。发挥单位工会、妇联等组织力量,鼓励以单独或联合相关单位共同举办的形式,充分利用现有资源,利用自有场地或单位内场所开办福利性照护机构,为职工提供福利性托育服务,有条件的可以面向所在社区开放。鼓励支持有条件的幼儿园向下延伸,提供托育服务。
三是统筹推进城乡普惠托育发展。强化政府保基本兜底线职能,支持在老城区和已建成居住区新建、改扩建托育服务设施,鼓励托育服务设施与社区服务中心(站)及社区文化、体育、养老等设施共建共享,探索在脱贫地区和城镇流动人口集聚区设置活动培训场所,依托基层力量提供托育服务、育儿指导、养护培训等服务,加强对婴幼儿身心健康、社会交往、认知水平等方面的早期发展干预。
来源:托育研究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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