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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21-09-27

托育园如何补贴?是业者非常关注的话题。

南京市对于托育园的补贴政策非常早,2017年就制定了《南京市0-3岁婴幼儿早期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当时南京对于托育园的称谓还是育儿园,后政策文件统一调整为托育园描述。

其中,关于“扶持社会力量办园”的鼓励政策条文如下,供业者参考:

鼓励、扶持社会力量举办育儿园,发展特色计时制亲子园,规范婴幼儿看护点。开展示范创建,到2020年,全市培育80所优质育儿园、亲子园,规范一批看护点。 区级为建设主体,市级给予奖补,标准如下:


育儿园:对新建达标且正式开展保育服务的育儿园予以奖补,新建育儿园在园人数30-45人,每个奖补15万元;46-60人,每个奖补20万元;60人以上,每家奖补25万元。对改扩建育儿园,每新增15人,奖补5万元,最高不超过15万元。 


每年评选10家市级示范育儿园,每个奖补20万元。 


区政府可根据机构建设及服务开展情况,给予一定建设奖补及运营补贴。

 文件全文如下:

关于印发南京市0-3岁婴幼儿

早期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宁卫家庭〔2017〕1号

各区卫生计生局、财政局: 

为贯彻落实《市政府办公厅关于推进南京市0-3婴幼儿早期发展工作的意见》(宁政办发〔2012〕105号)、《市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南京市0-3岁婴幼儿早期发展工作提升行动计划(2017-2020)的通知》(宁政办发〔2017〕24号)等文件精神,推进0-3岁婴幼儿早期发展工作的实施,市卫生计生委、市财政局制定了《南京市0-3岁婴幼儿早期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南京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

南京市财政局 

2017年5月9日

南京市0-3岁婴幼儿早期发展

市级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市政府办公厅关于推进南京市0-3岁婴幼儿早期发展工作的意见》、《市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南京市0-3岁婴幼儿早期发展工作提升行动计划(2017-2020)的通知》等文件精神,根据《南京市市级财政专项资金使用管理办法》、《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的要求,规范资金的使用和管理,更好地发挥专项资金在提升0-3岁婴幼儿早期发展指导服务水平方面的作用,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南京市0-3岁婴幼儿早期发展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是指由市级财政设立,纳入市级财政预算管理,用于促进0-3岁婴幼儿早期发展的专项资金。 
第三条  专项资金的安排使用遵循公开申请、科学评审、择优支持的原则,严格程序,规范操作,由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以下简称市卫生计生委)和市财政局共同管理。市卫生计生委负责确定专项资金的年度支持方向和重点,会同市财政部门对申报项目进行审核,并对项目资金使用实施监督。市财政部门负责专项资金的预算管理、项目资金审核和拨付及监督。 

第二章  资金使用范围


第四条  服务体系建设
到2020年,市、区建成12个示范性婴幼儿早期发展指导服务中心,40个街(镇)示范指导站,因地制宜建成一批社区亲子活动室。 
区级为建设主体,市级给予奖补,相关标准如下: 

  1. 依托各级公共服务阵地及妇幼保健体系,完善0-3岁婴幼儿早期发展指导服务体系建设,区级奖补25万,街镇级奖补10万元,社区级奖补6万元。 
  2. 每年评选3个市级示范性0-3岁婴幼儿早期发展指导服务中心,每个奖补30万;10个市级示范街(镇)指导站,每个奖补15万。 

第五条  综合宣传平台建设
充分利用各种媒体,开展科学育儿知识宣传普及。 

  1. 举办“家长学堂”,开展“百场科学育儿知识进社区”、“亲子活动社区行”及各类宣传活动。 
  2. 办好《科学育儿报》、每年免费发放8万套《婴幼儿早期发展家庭指导手册》(一套三册)至婴幼儿家庭。 
  3. 拓展科学育儿线上服务。对南京宝宝网进行网站扩容、改版,打造网络宣传及培训平台,推广南京宝宝网微信订阅号,开发“科学育儿APP”移动端服务平台。 
  4. 区政府和街镇为13-36个月婴幼儿家庭提供一年四次免费体验计时制服务,免费服务体验率达85%。 

每年年终,市组织对区综合宣传服务进行评估验收,根据目标完成情况一并对区进行奖补。 


第六条   扶持社会力量办园 
鼓励、扶持社会力量举办育儿园,发展特色计时制亲子园,规范婴幼儿看护点。开展示范创建,到2020年,全市培育80所优质育儿园、亲子园,规范一批看护点

。 
区级为建设主体,市级给予奖补,标准如下: 

  1. 育儿园:对新建达标且正式开展保育服务的育儿园予以奖补,新建育儿园在园人数30-45人,每个奖补15万元;46-60人,每个奖补20万元;60人以上,每家奖补25万元。对改扩建育儿园,每新增15人,奖补5万元,最高不超过15万元。 
    每年评选10家市级示范育儿园,每个奖补20万元。 
    区政府可根据机构建设及服务开展情况,给予一定建设奖补及运营补贴。 
  2. 看护点:每年按照标准建设一批看护点,每个奖励3万元。 

第七条   专业人才队伍培养 
加强专业队伍培养,提高婴幼儿早期发展指导人员专业水平。 

  1. 打造市、区级婴幼儿早期发展培训基地,开展职前职中培训,构建职前教育与在职教育相衔接的从业人员培训体系,对从业人员进行分层次、分阶段培训。区级婴幼儿早期发展培训基地由区政府负责打造,市根据建设情况对区进行一定奖补。 
  2. 加强与高校及专业机构合作,开展相关职业资格培训、举办婴幼儿早期发展专业研讨会等,提高队伍专业化水平。 

第八条  科研支持平台、信息化建设 
研究制定发展规划、标准和规范;开展医教结合促进婴幼儿早期发展的实践探索;开发婴幼儿早期发展相关应用平台,研发适合社区、园区、机关、企业和家庭等不同特点的教材和学具。 

第三章 专项资金申报、审批程序


第九条  服务体系建设奖补申报、审批程序 

  1. 申报。依托各级公共服务阵地及妇幼保健体系新建、改扩建的街道指导站、社区亲子室向所在区卫生计生委提出申请。各区进行初审,并根据目标任务,结合实际情况,将辖区内通过初审的街道指导站、社区亲子室加盖区卫生计生委、财政局公章后向市进行申报,新建、改扩建的区中心由区加盖区卫生计生委、财政局公章后向市申报。 
  2. 评估。市组织对区申报的区中心、街道指导站、社区亲子室进行调研评估,摸清总体情况,确定基本奖补规模,按照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确定奖补对象。 
  3. 奖补。市卫生计生委联合市财政局按照标准予以奖补。 

第十条  社会力量办园奖补申报、审批程序

  1. 申报。符合要求的育儿园、看护点向所在区卫生计生局提出申请。各区进行初审,并根据目标任务,结合实际情况,将辖区内通过初审的育儿园、看护点加盖区卫生计生委、财政局公章后向市进行申报。 
  2. 评估。市、区组织评审队伍,对区申报的育儿园、看护点进行评估,按照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确定奖补对象。 
  3. 奖补。市卫生计生委联合市财政局按照标准予以奖补。 

第十一条  示范基地奖补申报、审批程序

  1. 申报。符合示范标准的区中心、街道指导站以及育儿园向所在区卫生计生局提出申请,各区进行初审,并将辖区内通过初审的区中心、街道指导站、育儿园加盖区卫生计生委、财政局公章后向市进行申报。 
  2. 评估。市、区组织评审队伍,按照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对申报对象进行评估,确定奖补对象。  
  3. 奖补。市卫生计生委联合市财政局按照标准予以奖补。

第四章  专项资金的监督管理 

第十二条  市、区卫生计生部门会同财政部门按照职责分工组织实施,并予以监督,市卫生计生部门和财政部门不定期地对专项资金的使用情况进行跟踪、督查,发现问题及时纠正。 


第十三条  专项资金申报单位对提出的申报材料真实性负责;专项资金项目承担单位应严格按照申报内容的要求,对资金使用负责。对于专项资金申报单位和专项资金承担单位提供虚假申报材料、恶意串通等骗取专项资金违法行为,依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国家有关规定进行处理处罚。 


第十四条  专项资金的分配管理及使用的部门、单位及个人应当依法接受财政监督和审计监督。卫生计生部门和财政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存在违规分配或使用资金,以及其他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等违法违纪行为的,按照《预算法》、《公务员法》、《行政监察法》、《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有关国家规定追究相应责任,并视情况提请同级政府进行行政问责;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五章  附则


第十五条  区政府应承担婴幼儿早期发展工作的投入主体责任,安排专项资金,列入年度财政预算,统筹兼顾,突出重点。各区可以参照本办法,结合本地区情况,配套本区0-3岁婴幼儿早期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第十六条  本办法由市卫生计生委、市财政局负责解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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