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很多人认为隐私问题是存在于私人空间的问题,公共空间是公共性的开放领域,不存在隐私问题。由于受到这种认识的影响,很多人认为教学空间既然是公共空间或准公共空间,自然也就不具有隐私需要,公开、传播和利用教学空间中的各种信息不存在隐私侵权问题。其实,教学空间不仅具有隐私需要,而且在信息技术时代,教学空间的隐私风险日益凸显。为了降低这种风险,我们需要重塑隐私观,重构科技伦理,立法确立教学空间隐私权,强化教学空间隐私教育等。
01
信息技术时代,
教学空间的隐私信息很容易被采集和传播
越来越多的视频监控和智能设备(例如智能手机、扫地机器人、各种信息化的教学互动管理平台等),让人的外在言行无处可藏:教学物理空间中所有人的一言一行,都可以被全方位、全过程捕捉。通过ClassDoJo教学互动管理平台,不仅可以轻松获得学生课堂上的显性行为数据,甚至还可以获得行为偏好等各种隐性行为数据。
越来越先进的网络追踪甚至让人的内心世界都无处可遁:通过数据足迹(数据主体留下的数据)和数据影子(对数据足迹进行再加工产生的数据),计算机技术可以捕获教学虚拟空间中人的行踪;通过网络算法,甚至还可推测出人的内心偏好和思维习惯等。例如,借助网络算法,我们可以通过百度、谷歌推测出师生的信息偏好和网页浏览的习惯,通过Facebook、微信、QQ知晓师生交往的对象和内心世界。
恰如有人所说,在信息技术特别是大数据技术盛行的时代,人从未如此透明,如此被人时刻监视和看穿,而成为赤裸裸的没有隐私的存在。
02
通过互联网和人工智能技术,
师生隐私信息可能被即时传播和扩散。
一些信息,例如师生服装、不当言行、成绩等,如果只被特定教学空间的师生知晓,不会造成伤害或大的伤害,但一旦传播出去,轻则伤害特定的个人,重则伤害特定的班级和学校,会造成不可预料的影响。
然而,在信息技术时代,越来越先进的智能手机、可穿戴技术、可随意搜集信息的APP软件等,不仅随时可以采集教学空间中的信息,还可以让教学空间中的任一信息瞬间传播给整个世界。
对此,教学空间中的师生往往束手无策,他们根本不知道他们何时何地的何种信息被采集和传播了,更不知道这些信息将在何地被何人所用、用在何处,这都无疑增加了教学空间的隐私风险。2014年,美国杜克大学就发生过一起信息泄漏事件:成千上万的学生在并不知情的情况下,他们的言行被人记录下来,并整理成为一个数据集,放到了公共网站上。
03
通过大数据技术,
教学空间的隐私信息更容易被存储和再利用
在前信息技术时代,我们很难永久性地存储大量信息,但在信息技术时代,大数据技术能让无穷尽的信息永久性地存储。这自然是管理进步的表现,但一旦管理不当,这些存储完备的数据就很有可能全部泄露,引发严重的数据安全事件。
2013 年,田纳西州纳什维尔市区公立学校发生一起数据泄露事件,该学区 6300 名教师的出生日期、家庭住址、联系电话、社会安全号等信息被泄露。2014 年,马里兰大学也发生了类似事情,超过 30万名已毕业和在校师生的记录受损。据“隐私权利申述中心” 统计,2014 年,全美 30 余个教育机构遇到了不同程度的数据安全泄露事件。
在前信息技术时代,法律主要采用“告知与许可”的方式保护教学空间隐私,即采集和传播个人信息,需要事先告知行为主体(学校管理者、教师、学生、家长等),并征求行为主体的同意。
在信息技术时代,教学空间中的很多信息采集、传播和再利用即便事先告知了行为主体,也征求了行为主体同意,但仍然可能造成隐私侵权。行为主体往往只同意在特定情境下的相关信息可以被采集、传播和再利用,并没有同意在其他情境下该信息仍然可以被采集、传播和再利用。但信息技术特别是大数据技术,可以把各种情境下采集的这些关联性信息进行大数据处理和分析,获取更深层的隐私信息。这些深层次的隐私信息很可能并不是行为主体愿意采集、公开和再利用的信息。
如此,这就颠覆了当下隐私保护法以个人为中心的思想:数据采集者必须告知个人,他们搜集了哪些数据、作何用途,也必须在收集工作开始之前征得个人的同意。这种颠覆给教学空间隐私保护带来了前所未有的挑战,人们至今还没有找到有效的应对举措。
04
大数据技术时代,
匿名化的处理无法消除教学空间的隐私侵权
匿名化处理是指在采集信息的时候,不采集个人姓名、性别、生日、地址等个人私密信息。这样一来,这些数据就可以在被分析和共享的同时,不会威胁到任何人的隐私。在小数据时代这样确实可行,但是随着数量和种类的增多,大数据促进了数据内容的交叉检验。
2006年8月,美国在线(AOL)公布了大量的旧搜索查询数据,本意是希望研究人员能够从中得出有趣的见解。这个数据是由从3月1日到5月31日之间的65.7万用户的2000万搜索查询记录组成的,整个数据库进行过精心的匿名化——用户名称和地址等个人信息都使用特殊的数字符号进行了代替。这样,研究人员就可以把同一个人的所有搜索查询记录联系在一起来分析,而并不包含任何个人信息。尽管如此,《纽约时报》还是在几天之内通过把“60岁的单身男性”、“有益健康的茶叶”、“利尔本的园丁”等搜索记录综合分析考虑后,发现数据库中的4417749号代表的是佐治亚州利尔本的一个62岁寡妇塞尔玛•阿诺德”。
由此可见,在信息技术时代,匿名化的技术处理已经无法避免隐私侵权,这进一步加剧了教学空间的隐私风险。
05
资本对利润的驱使
加剧了教学空间的隐私风险
通过大数据分析,商家可以精准把握消费者的内心需求,据此提供精准的个性化服务,以最小的成本获取最大的利润。正是由于大数据能够产生巨额的经济利润,所以大数据时代的资本会疯狂追逐数据,支配甚至垄断整个大数据运行过程。数据平台公司通过信息收集设备和物联网获取全部元数据,数据分析公司通过特定算法和人工智能进行大数据分析,数据应用公司将数据分析结果应用于各种经济活动。在通过大数据生产巨额利润的过程中,对利润起决定作用的因素就是大数据的规模:数据越多,资源就越大,能够获取的利润也就越多。
因此,通过数据,特别是大数据,能够获得意想不到的信息和资源,所以,信息技术时代最重要的资源不再是人才,而是数据,特别是大数据。在巨大利润的诱惑下,资本为了获取高额的教育利润,必然会想方设法采集、存储和处理教学空间中的隐私数据,并进行交易,这无疑进一步加剧了教学空间的隐私风险。例如,仅在2016年,ClassDoJo的硅谷团队就融资2000万美元,用于采集和处理学生在课堂上的各种数据。
06
积极应对信息技术时代教学空间隐私风险
信息技术是一把双刃剑,它让世界越来越方便,但也让世界越来越疯狂。在这个时代,无论我们如何努力,都无法完全消解教学空间的隐私风险,我们只能尽力而为,尽可能降低教学空间的隐私风险。
1、重塑隐私观
长期以来,人们一直认为隐私问题只存在于私人空间之中,而公共空间是公开共享的空间,是人可以随意进入的空间,因而公共空间不存在隐私问题:愿意进入公共空间也就意味着同意把自己置于社会公共视野之中,承担被他者目视、拍照乃至搜集更多信息的风险;他人的观看、拍照、搜集信息等行为并不构成侵权行为,也无需承担法律责任。
其中美国威廉·普罗瑟的观点具有代表性。他认为,之所以公共空间无隐私,其根据在于:“其一,默示根据,也就是,一旦他人冒险进入公共场所,则他人实际上就是自愿承担被社会公众进行公开审视的风险,这就是所谓的自愿承担风险的理论,简称为风险自担理论;其二,明示根据,也就是,当他人进入公共场所时,行为人对他人的观察行为等同于他们对他人的拍照行为,观察行为与拍照行为之间没有任何差异”。
正是因为上述观念的影响,很多国家的法律一般都默认为隐私权所涉及的空间是私人空间,而非公共空间。很多人认为教学空间是公共空间,师生活动就是公共活动,其言行可以被公开采集、传送和报道。他们甚至认为,只有如此,才能有效监督教师和学校的行为,提高教学活动的公益性和透明度。可见,为了充分尊重和维护教学空间的隐私诉求和权利,我们需要改变观念。
2、重构科技伦理
近代以来,科技理性压倒了价值理性,获得了长足发展。科学技术的进步大大促进了人类文明的发展,让人们的生活更加便捷,但是因为价值理性没有得到同等程度的发展,所以科技理性从人类发展的手段异化为目的。在信息技术时代,这种异化表现得更为明显:采集信息、占有信息、储存信息和利用信息成为了目的,利用信息促进人完善反而成为了手段。如此,不顾教学空间中的人的隐私需要,采集、占有、存储和利用信息也就理所当然了。
为了降低教学空间的隐私风险,我们要让价值理性复位,让科技理性和价值理性重新取得平衡。首先,明确人的发展是信息技术发展的目的。信息技术是人创造的,理应为人服务,信息技术本身不能成为目的,而只能成为手段。就教学空间中的信息技术利用而言,必须以学生成长为目的,一切妨碍学生发展的信息技术利用都要被视为非理性、不合法的。其次,建立信息技术安全保障体系。信息技术是中性的,它可以加剧教学空间的隐私风险,也可以控制教学空间的隐私风险。
利用信息技术维护教学空间隐私最基本的方式就是进行“隐私设计”:事先将教学空间隐私保护理念渗透到教学空间信息的采集、传播、处理中去,设计专门的技术提升教学空间防泄露、防入侵、防处理能力。
3、立法确立教学空间隐私权
法律具有合法性、权威性和强制性,是权利保护的重要手段。因此,为了确立、维护和尊重教学空间的隐私权,我们需要从法律上确立教学空间隐私权。
首先,要确立公共空间,特别是教学空间隐私权。我国在很长的时间内都没有在法律中明确规定隐私权。由于受到上位法的影响,我国教育法也没有明确规定公共空间隐私权,特别是教学空间隐私权。《教育法》《义务教育法》《高等教育法》《职业教育法》《教师法》中甚至只字未提“隐私”或“隐私权”。相较于这些教育法,《未成年人保护法》显然意识到了保护未成年人隐私的重要性。
其次,明确教学空间信息采集、传播和再处理的法律规定。计算机带来的信息技术革命,已经让隐私权问题不仅表现在信息采集上,更表现在计算机对信息的储存和再处理上。通过信息的永久储存和再处理,计算机能帮助非法人员获得人们预料不到的师生信息。正因为如此,有人说,旧有的隐私保护学说和法律规定都变得日益不完善甚至不正确了,既有的只关注私人生活是否受侵犯的调整法律的方式都已经无法解决已经存在隐私侵权问题。
为了破解信息技术带来的教学空间的隐私风险,就法律建设而言,除了要关注教学空间中的私人生活隐私权,还要确立教学空间信息隐私权,要制定和完善教学空间信息采集、传播和再处理的法律法规,明确教学空间信息的生产者、采集者、传播者、处理者、使用者和管理者的权利和义务;需要建构惩罚性赔偿、行政处罚乃至刑事制裁的条规,惩罚不法者,保护教学空间隐私权。尽管我国已经出台了《信息安全技术个人信息安全规范》和《个人信息保护法》,但我国还没有出台有关教学空间隐私保护的法律。为了有效保护教学空间隐私,我国应加紧制定《教育空间安全法》等更具有针对性的法律法规,明确教学空间信息采集和使用规范,规范教学空间信息所有者的被遗忘权等。
4、明确学校和家长的责任
教学空间中的师生都是学校中的人,保护和促进师生发展是学校的责任。如果教学空间的隐私诉求没有得到充分尊重和保障,依据法律上的“过错原则”,学校须担负责任。因此,为了尊重师生的隐私诉求,有效保护师生的正当权利,学校理应承担起教学空间隐私权保护的责任。未成年学生由于心智还不成熟,对个人隐私数据的处理、使用和保护缺乏意识和方法,家长作为未成年学生的监护人,理所当然要保护学生的权利,防止教学空间隐私泄露造成的危害。因此,家长要积极承担起教学空间隐私权保护的责任。
鉴于学校和家长的责任所在,为了保护教学空间隐私权,从制度设计而言,要明确学校和家长在教学空间隐私信息使用中的权责关系,要确立家长对教学空间中的隐私信息使用的知情权和监督权。比如,美国的《学生数字隐私和家长权利法案》就明确规定:学校机构对学生信息的收集需要征求家长的同意;学校等教育机构不得收集和出售与教育无关的学生隐私信息给第三方。
5、强化教学空间隐私教育
保护教学空间隐私权,需要师生自身的努力。只有师生具有很强的隐私保护意识和能力,才能主动防范教学空间隐私被泄露、传播和再利用。因此,我们需要重视教学空间隐私教育,实施系统完整的隐私教育。
为了实施系统完整的隐私教育,国家有必要组织专家编写教学空间隐私保护指南和隐私保护教材,帮助师生知晓教学空间隐私保护的权利,识别各种采集、传播、再利用教学空间信息的非法策略,习得各种保护教学空间隐私的技术方法和维权策略。
需要注意的是,在信息技术时代,除了直接泄露隐私信息外,泄露与隐私信息不太相关的信息也有可能会造成隐私泄露。通过大数据技术,非法人员可以通过各种教学空间中的非隐私的信息,推算出教学空间中师生的隐私信息,甚至能推算出非教学空间中的隐私信息。因此,所要实施的隐私教育不能只是隐私信息泄露的教育,还必须包括非隐私信息泄露造成的隐私泄露教育。
此外,我们还应采用多种方式实施隐私教育。知识教育能让师生知晓隐私泄露的途径、隐私保护的方法等;情感教育能让师生更加明确隐私泄露的危害等;体验教育能让师生在具体行动中习得隐私保护策略等。每一种教育都有其优势,为了提升师生的隐私意识和能力,可以综合运用多样的方式实施隐私教育。
(本文作者严从根,系杭州师范大学经亨颐教育学院执行院长,教授、博士生导师。)
来源:华东师范大学学报教育科学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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