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完善养老托育服务制度。建立省负总责,市(州)各负其责的养老托育工作推进机制。各市(州)结合实际制定“一老一小”整体解决方案,明确发展目标、重点任务、保障要素等,健全完善养老托育服务体系。到2025年,基本养老服务覆盖经济困难的高龄失能老年人,鼓励各市(州)根据经济发展水平和财政承受能力将保障范围扩大到计划生育特殊家庭的高龄失能老年人、空巢(独居)留守老年人,老年人能力和需求评估制度、长期护理保险制度更加完善,婴幼儿照护服务政策体系和标准规范体系基本健全。
(二)积极发展普惠性养老托育服务。大力发展成本可负担、方便可及的普惠性养老托育服务,综合运用规划、土地、住房、财政、投资、融资、人才等支持政策,引导各类主体提供普惠性服务,扩大服务供给,提高服务质量。
(三)提升公办机构服务水平。完善公建民营机制,保障市场主体轻资产模式运营。对接收经济困难的高龄失能老年人的养老机构,不区分经营性质按上述老年人数量同等享受运营补贴。建立入住综合评估制度,重点为经济困难的失能失智、高龄、计划生育特殊家庭老年人提供托养服务。支持机关、企事业单位等公办机构发展多种形式的普惠托育服务,鼓励妇幼保健机构、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开展婴幼儿照护服务。2022年,制定养老服务机构设施运营管理指南。建立可供市场主体运营的公建养老项目库。到2025年,政府运营养老床位比例不超过40%。
(四)提升家庭照护能力。支持优质机构、行业协会开发公益课程,利用互联网平台等向社会免费开放。依托基层医疗卫生机构,为老年人、婴幼儿家庭提供养老育幼专业技能指导服务,帮助家庭成员提高照护能力。建立常态化指导督促机制,加强宣传引导,强化家庭主体责任。到2025年,家庭照护能力明显提升,居家社区养老服务覆盖率达90%以上。
(五)积极推进城市社区养老托育设施建设。发展集中管理运营的社区养老和托育服务网络,支持具备综合功能的社区服务设施建设,可盘活、整合社区闲置房屋设施用于养老托育服务,可通过政府回购、租赁、改造等方式因地制宜补足养老托育设施。学前教育机构等可通过新建、改扩建等方式提供托育服务。鼓励社会力量参与建设社区养老托育服务设施,加强规范管理。充分利用各类资源,到2025年,乡(镇、街道)层面区域养老服务中心建有率达60%,与社区养老服务机构功能互补,共同构建“一刻钟”居家养老服务圈。力争所有城镇社区建成1个以上托育机构,2万人以上城市社区建成不少于90个托位。
(六)提升农村养老托育服务供给能力。对中心敬老院(社会福利院)进行适老化、长期照护提质改造,提升失能老年人照护能力。对乡镇敬老院撤并整合,将具有一定规模、区位优势较好的乡镇敬老院打造成乡镇区域养老服务中心。通过盘活、整合农村各种养老资源打造100个农村互助养老示范点。开展农村婴幼儿照护服务,支持村(社区)两委人员和相关人员从事婴幼儿照护指导服务工作,支持符合条件的乡村幼儿园开设3岁以下婴幼儿托育班。
(七)推进城乡养老托育发展。支持各类养老托育机构运营社区养老托育服务站,构建“机构带站”模式,推动社区养老托育服务站品牌化、规范化、连锁化运营。支持养老服务组织建设和运营护理型养老机构、社区嵌入式养老机构,提升运营效能。探索在脱贫地区和城镇流动人口集聚区设置活动培训场所,提供集中托育、育儿指导、养护培训等服务。
(八)推进护理型养老机构建设。加大投入力度,落实国家普惠养老有关政策,引导支持民营资本参与护理型养老机构建设。2022年,全省完成16所主体工程已完工但未投入使用的老年养护楼的内部装修和设施设备配置,改造提升一批护理型床位。
(九)推进托育服务机构建设。鼓励有条件的用人单位在县(市、区、特区)行政中心附近、乡(镇、街道)、社区、企事业单位周边建设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为机关职工、社区居民、企事业单位职工家庭提供便利的照护服务。在大型园区等企业聚集区,鼓励企业协同其他社会力量积极参与开办托育机构,支持有条件的幼儿园提供托育服务。2022年,各市(州)至少具备1个有带动效应、承担一定指导功能的示范性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
(十)深入推进医养结合。健全养老服务机构与医疗卫生机构签约合作机制,强化医疗卫生机构对养老服务的支撑作用。鼓励有条件的地区通过整合养老服务资源和医疗卫生资源采取联建联营方式建设医养结合机构。支持医疗机构按程序设立养老机构,支持养老机构按程序设立医疗机构,并按规定享受相关优惠政策。
(十一)促进康养融合发展。支持文化、旅游、体育、养生、健康、教育、中医药、林业、家政、金融等行业与养老服务融合发展,创新和丰富养老服务产业新模式与新业态。培育一批具有地域特色的温泉康养品牌,打造一批特色鲜明的度假区、健康养老示范基地,大力发展避暑康养游。加强健身骨干的使用、管理与培训,大力开展丰富多彩的老年人健身活动。到2025年,建设50个集休闲旅游、度假养生、康体养老于一体的健康养老基地。
(十二)加强养老托育规划布局。在新建城区、新建居住(小)区按要求配套建设养老托育服务设施。建立常态化督查机制,确保同步规划、同步建设、同步验收、同步交付。2022年,出台贵州省养老服务体系建设规划并组织实施。
(十三)强化用地保障和存量资源利用。在年度建设用地供应计划中按照国家明确的养老托育用地类别予以优先保障。支持各类主体利用存量低效用地、商业服务用地、各类闲置房屋和设施用于发展养老托育服务。非独立场所按照相关安全标准改造建设养老托育点并通过验收的,不需变更土地和房屋性质。2022年,制定贵州省养老服务投资管理指南。
(十四)落实财税支持政策。各地要建立工作协同机制,加强部门信息互通共享,确保税费优惠政策全面、及时惠及市场主体。多渠道筹措资金支持养老托育服务机构建设,福彩公益金按照不低于55%的比例用于养老服务。按规定落实社区普惠养老托育服务机构用电、用水、用气享受居民价格、减免税费、社保降费减负等政策。对吸纳符合条件劳动者的养老托育机构按规定给予社保补贴。
(十五)引导金融机构提升服务质效。引导金融机构提升服务质效。强化信贷政策引导,督促金融机构落实好各项优惠信贷政策,在依法合规、风险可控的前提下,加大对养老托育产业的金融支持力度,拓宽贷款抵押担保范围。积极支持我省符合条件的养老服务企业通过发行企业债、公司债、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等方式融资,拓宽养老托育产业融资渠道。
(十六)推动培训疗养资源转型发展养老服务。加快推进党政机关和国有企事业单位所属培训疗养机构改革,鼓励符合条件的培训疗养机构转型发展养老服务,加大政策支持和协调推进力度,加大对有发展养老服务意向企业的指导。
(十七)加强养老托育照护服务专业队伍建设。在职业院校(含技工学校)设置老年护理、婴幼儿照护相关专业或课程。深化校企合作,共建养老托育实训基地,培养、培训养老托育服务人才。将养老托育从业人员列入急需紧缺职业(工种)目录,作为急需紧缺人员纳入培训规划。按照国家职业技能标准和行业企业评价规范,加强从业人员岗前培训、岗位技能提升培训、转岗转业培训和创业培训,完善养老托育从业人员职称评聘体系和标准。每年培养培训婴幼儿照护、养老护理等各类康养服务人员10000名。2022年,打造5家以上养老托育人员实训基地。
(十八)强化产品研发和创新设计。制定老年用品产业发展支持政策,引导企业研发、设计、生产适老化智能终端产品,优化提升适老化智能终端产品供给,研究出台居家社区和养老服务机构康复辅助器具配置及使用指南。培育托育服务产品。2022年,省级制定老年用品指导目录,完成适老化产品研发设计及量产工作,组织开展养老托育服务技术攻关,建设智慧健康养老产品及服务试点示范单位达3家。到2025年,各市(州)至少开设1个老年用品市场,立项或发布养老托育服务地方标准不低于10项。
(十九)鼓励多方共建养老产业合作园区。鼓励企业积极参与共建养老产业合作园区,支持外省知名养老企业来黔投资建设养老产业。加强养老标准化试点建设和培育,鼓励制定相关团体标准,促进标准“可借可用”“互通互认”。到2025年,产业园区示范作用更加凸显,标准规范体系基本健全,服务体系基本形成,全省养老服务水平明显提升。
(二十)发挥社会组织积极性。支持公益慈善类社会组织参与,鼓励机构开发志愿服务项目,建立健全“一老一小”志愿服务项目库。建好用好互联网服务平台,积极引导社会力量参与养老托育服务,营造尊老爱幼社会环境。
(二十一)加强宜居环境建设。开展公共基础设施无障碍建设和适老化改造,在有条件的小区加装电梯。逐步对所有纳入特困供养范围的高龄、失能、残疾老年人的家庭实施适老化改造,配备生活辅助器具,安装紧急救援服务设施。机场、车站、商场、医院、景区等公共场所按要求配置母婴室。开展儿童友好城市建设示范,支持城市街区、道路、社区以及学校、医疗机构、公园、图书馆、绿地等公共空间的适儿化改造等。到2025年,“一刻钟”养老服务圈基本建成,特困供养高龄、失能、残疾老年人的家庭实施适老化改造的县(市、区、特区)达100%。
(二十二)加大宣传推广力度。加强宣传推介,定期发布等级评定结果,开设宣传公益栏目,加大对社会化养老托育服务建设的宣传力度。向社会公布养老托育照护服务供需信息和投资指南。强化对市场主体运营状况的监测评估,加大对运营状况好、服务质量高、具有拓展前景的养老托育照护服务企业的宣传力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