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允许教育、医卫、福利、商服等用地类别用于发展托育服务,纳入国土空间规划和年度用地指标,区分营利性和非营利性,优先安排土地利用计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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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符合《划拨用地目录》的非营利性托育用地,可采取划拨方式予以保障。对不符合《划拨用地目录》的托育用地,以有偿使用方式予以保障,其有偿使用底价按教育、医卫、福利等用地评估价评估后确定。出让方式取得的土地可以抵押,在符合不改变土地用途等相关规定下,若原企业退出,可由其他具备相关资质的托育企业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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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新建居住区规划、建设托育服务设施及配套安全设施,将托育机构配建标准纳入《眉山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在地块规划设计条件中明确托育机构的建设位置、用地面积、建设规模等要求,建筑面积不计入开发项目容积率指标,其产权归政府所有。新建居住区按每千人10个托位规划建设, 并与住宅小区同步规划、同步设计、同步建设、同步验收。老城区和已建成区通过购置、置换、租赁等方式按每千人8个托位建设婴幼儿照护服务设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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创造条件允许在不调整规划的情况下,由企业利用城镇现有闲置且符合卫生、防护等标准的设施进行改造建设,举办托育服务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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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使用村集体建设用地用于托育机构建设,由企业与村集体约定土地使用和利益分配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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鼓励支持采取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 PPP )方式的项目,发展普惠托育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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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员密集地区的国有营业场地优先用于托育机构建设,限定租赁用途,采取前三年免租金,三年后以较低的租赁价格提供给托育服务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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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法简化社区托育服务登记备案程序,建立多部门开办手续一站式办理的绿色通道,切实缩短企业办证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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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于托育企业开展连锁化、专业化服务的,在协议明确范围内开设单个服务实体,在登记部门办理“经营场所备案”后,到卫生健康部门新增备案,可不再单独注册分公司,可合并到总公司统一纳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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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于利用老旧建筑改造为托育设施,采取“一事一议”的方式,简化规划等前期手续,加快办理施工许可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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充分利用社区资源、公共场地,为托育机构协调设置室外活动场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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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面落实《关于养老、托育、家政等社区家庭服务业税费优惠政策的公告》(财税2019年第76号)等关于托育服务的税收优惠和费用减免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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采取建设补贴、运营补贴等形式支持普惠型托育机构发展,由眉山天府新区、各县(区)具体实施。
建设补贴:对新建的普惠型托育机构(含幼儿园托班)按照每个托位不低于2000元的标准给予建设补助,对改扩建的普惠型托育机构(含幼儿园托班)按照每个托位不低于1200元的标准享受建设补助。
运行补贴:对已登记备案的普惠托育机构,根据机构收托人数,按每名婴幼儿每学年不低于2000元的标准予以补助;幼儿园单独开设托班,且经登记备案按普惠标准提供服务的,同等享受普惠托育机构运营补贴。
连锁补贴:在全县(区)范围内连锁经营(同一投资主体)3家及以上托育机构,或1家托育机构托位供给150个以上的,给予5万元一次性补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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采取以奖代补方式激励县(区)加快婴幼儿照护服务发展,由市财政局、市卫生健康委组织实施。
1.对按期完成建设任务、符合规定建设、经登记备案的普惠托育机构(含幼儿园单独开设托班),在2022-2023年完成建设的,市财政按每个新建婴幼儿托位1000元的标准奖补眉山天府新区、各县(区)财政;在2024-2025年完成建设的,市财政按每个新建婴幼儿托位800元的标准奖补眉山天府新区、各县(区)财政。托育机构或幼儿园通过改扩建设施,符合建设规定且经登记备案按普惠标准提供服务的托位,对眉山天府新区、各县(区)财政按60%比例给予相应的托位建设奖补。
2.对经登记备案的普惠托育机构(含幼儿园单独开设托班),市财政按实际接收的每名婴幼儿每学年600元的标准奖补眉山天府新区、各县(区)财政。
3.重点支持托育工作先行先试,市财政对提前完成建设任务的眉山天府新区、县(区)财政给予一次性奖补,其中:在2023年提前完成“十四五”期间全部建设任务的县(区)给予150万元的一次性奖补,在2024年提前完成“十四五”期间全部建设任务的县(区)给予50万元的一次性奖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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托育服务机构用电、用水、用气按居民生活类价格执行;托育机构申请办理电、水、气等业务,实行限时办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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推进高等院校和职业院校开设养老托育人才培养专业,培育相关管理、技术技能型应用人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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将托育从业人员列入急需紧缺职业目录和政府补贴性培训目录,把育婴师、保育员等托育服务从业人员纳入当地政府职业技能培训计划,按规定落实职业培训、职业技能鉴定补贴。在非营利性托育机构设置公益性岗位,按规定落实岗位补贴和社保补贴。将保育员等托育从业人员纳入职能技能提升行动,将托育高技能人才纳入“眉州名匠”培育计划。鼓励托育高技能人才申报眉山市技能大师工作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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卫生健康部门及其医疗、卫生、保健机构对辖区内托育机构进行管理和医疗、儿童保健、膳食营养、疾病防控等技术指导,为托育从业人员培训提供技术支持。托育机构可作为儿科等相关医护人员基层服务定点单位,服务时长作为基层服务时间,在医护人员申报专业技术高级职称时作为评分条件使用。为普惠托育机构配备健康指导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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做好托育机构消防审批服务,建立工作机制,对试点项目采用一事一议,提高审批效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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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申报消防设计审核、消防验收和消防备案的托育机构,主动提供消防技术咨询服务,明确办理时限和流程,限期办理。建筑面积在500平方米以下(含500平方米)或者投资100万元以下(含100万元)的托育机构、设施,可以不申请办理施工许可证。对场所实施简单修缮,未改变建筑物使用性质及功能、安全疏散、消防设施设置等条件的,具备相应从业条件的消防技术服务机构出具的消防安全评估报告可作为消防安全合格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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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照质量有保障、价格可承受、方便可及的普惠性导向,综合考虑当地居民收入水平、服务成本、合理利润等因素,通过市场形成普惠托育服务价格。具备招标条件的,通过招标方式确定价格水平;不具备招标条件的,与企业通过协商确定价格水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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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立项目长期跟踪监管机制,原则上要确保支持项目长期可持续运营。因故确需退出的,应由其他托育企业承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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协调地方金融机构为托育项目建设创新服务, 合理降低融资成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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将托育服务项目纳入到政府出资或参股的融资担保机构的支持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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探索组建城市托育服务集团,加强与中小型托育机构协同合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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