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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22-08-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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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认定程序

普惠性民办幼儿园每年认定一次,认定后有效期为三年。已认定的普惠性民办幼儿园在有效期满后,经教育部门复核后可转入下一周期。具体认定程序如下:
1.按照自愿原则,符合认定标准的幼儿园向所在县(市、区)教育部门提出申请。申请材料应包括申请表、上一年度幼儿园财务审计报告、幼儿园相关办学证件复印件、申报普惠性民办幼儿园后拟实施的收费标准材料和本学年教育教学工作计划等,具体申请材料明细由各县(市、区)教育等部门制定,并可结合本地情况适当调整。
2.各县(市、区)教育部门会同发展改革、财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等部门依据本办法制定《普惠性民办幼儿园认定、扶持和管理工作细则》(以下简称《细则》),明确普惠性民办幼儿园认定、扶持和管理具体工作的细则和每学年接受申报的时间段。由教育部门根据《细则》对申报幼儿园进行评审。评审工作应于接受申报有效时间截止后60日内完成。通过评审的幼儿园名单通过官方网站等媒体向社会公示,公示期为5个工作日。
3.幼儿园法定代表人签署办学承诺书,由幼儿园和县(市、区)教育部门分别保存。
4.通过评审和公示并签署承诺书的幼儿园,由各县(市、区)教育部门发文认定,通过当地政府门户网站向社会公布名单和收费标准等,同时报当地发展改革、民政、财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等部门和市级教育部门备案,并在全国学校(机构)代码管理信息系统中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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